071. [LK0159] 俗称的0.7米业余波段的频率范围以及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使用状态分别为:

[A] 430-440MHz,次要业务

[B] 430-440MHz,主要业务

[C] 430-440MHz,专用

[D] 420-470MHz,次要业务


072. [LK0160] 在我国和多数其他国家的频率分配中,业余业务在430-440MHz频段中作为次要业务与其他业务共用。这个频段中我国分配的主要业务是:

[A] 无线电定位和航空无线电导航

[B] 固定业务

[C] 移动业务

[D] 水上移动和航空移动


073. [LK0171] VHF业余无线电台在144MHz频段进行本地联络时应避免占用的频率为:

[A] 144-144.035MHz和145.8-146MHz

[B] 144.035-145.8MHz

[C] 144.050-144.053MHz和145.100-145.750MHz

[D] 144.035-144.053MHz和145.550-145.750MHz


074. [LK0172] UHF业余无线电台在430MHz频段进行本地联络时应避免占用的频率为:

[A] 431.9-432.240MHz和435-438MHz

[B] 430-431.9MHz和432.240-435MHz

[C] 431-432MHz和438-440MHz

[D] 430-431.2MHz和435-436MHz


075. [LK1031] 430MHz业余频段中留给业余卫星通信使用,话音及其他通信方式不应占用的频率段为:

[A] 435MHz至438MHz

[B] 432MHz至434MHz

[C] 438MHz至439MHz

[D] 433MHz至435MHz


076. [LK1032] 144MHz业余频段中留给业余卫星通信使用,话音及其他通信方式不应占用的频率段为:

[A] 145.8MHz至146MHz

[B] 144.8MHz至145MHz

[C] 144.2MHz至144.5MHz

[D] 145.4MHz至144.6MHz


077. [LK0077]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规定业余无线电台设置、正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办法规是:

[A] 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主动报出本台呼号,在发射过程中至少每十分钟报出本台呼号一次;对于通信对方,也应使用对方电台的呼号加以标识

[B] 业余电台在和熟悉的通信对象联络、已经从信号特征确认双方业余电台身份时,可以省略呼号的发送

[C] 业余电台在通信中可以用姓名、代号、适当的别名或者法规定呼号的部分数字和字母代替完整的业余电台呼号作为电台的标识

[D] 业余电台在通信中可以用自造的呼号作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业余电台呼号的补充,一起作为电台的标识


078. [LK0078] 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主动报出本台呼号,在发射过程中至少每十分钟报出本台呼号一次。这里的“呼号”是指:

[A] 完整的电台呼号,如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还应在前面加上字母B、操作地分区号和符号“/”

[B] 可以是完整的电台呼号,也可以是完整电台呼号的任何一部分

[C] 可以是完整的电台呼号,也可以是电台呼号的分区号加后缀

[D] 一般指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电台呼号,但也可以是对方能够理解的民间自创呼号、代号、代码等


079. [LK0080]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指配流程是:

[A]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时,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B] 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受理服务机构提交设台申请窗口后,由服务机构指配呼号

[C]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后,由申请人再向其申请指配呼号

[D] 业余无线电台设台人在提交设台申请的同时提出所要求指配的呼号,经服务机构同意后,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式指配


080. [LK0081]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对业已指配给自己的电台呼号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另行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A] 不可以。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申请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B] 更新所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类别时可以申请另行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C] 可以申请另行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但须缴纳额外的费用

[D]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设台人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时可以申请另行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